2010年2月21日 星期日

律 法 與 福 音: 4

「 律 法 」 的 「 應 許 」

在 上 一 次 的 討 論 (在 這 裏) 我 們 談 了 律 法 的 基 本 定 義 和 內 容 。 在 那 討 論 當 中 我 們 提 到 一 點 是: 律 法 「 應 許 」 我 們 說 , 你 們 若 遵 守 律 法 , 就 會 得 好 處 。 在 這 裏 要 給 兩 個 聖 經 的 例 子:

「 有 一 個 人 前 來 見 耶 穌 , 說 : 『 老 師 , 我 要 作 甚 麼 事 , 才 可 以 得 著 永 生 ? 』 耶 穌 說 : 『 … 如 果 你 想 進 入 永 生 , 就 應 當 遵 守 誡 命 。 』 他 問 : 『 甚 麼 誡 命 ? 』 耶 穌 回 答 : 『 就 是 「 不 可 殺 人 、 不 可 姦 淫 、 不 可 偷 盜 , 不 可 作 假 證 供 ; 當 孝 敬 父 母 , 當 愛 人 如 己 」 。 』 那 青 年 對 祂 說 : 『 這 一 切 我 都 遵 守 了 , 還 缺 少 甚 麼 呢 ? 』 耶 穌 對 他 說 : 『 如 果 你 想 要 完 全 , 就 去 變 賣 你 所 有 的 , 分 給 窮 人 , 你 就 必 定 有 財 寶 在 天 上 , 而 且 你 要 來 跟 從 我 』 」 (太 十 九 16–21新 譯 本) 。 (關 於 這 段 經 文 , 可 以 在 這 裏 看 我 另 外 的 討 論 。)

「 你 們 作 兒 女 的 , 要 在 主 裏 聽 從 父 母 , 這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。 『 要 孝 敬 父 母 , 使 你 得 福 , 在 世 長 壽 。 』 這 是 第 一 條 帶 應 許 的 誡 命 」 (弗 六 1–3和 合 本)。

在 第 一 段 經 文 裏 , 耶 穌 回 答 一 位 富 有 的 少 年 人 說 : 「 如 果 你 想 進 入 永 生 , 就 應 當 遵 守 誡 命 。 」 路 加 同 樣 記 載 耶 穌 回 答 一 位 律 法 師 說 : 「 你 這 樣 行 [遵 守 誡 命] , 就 必 得 永 生 」 (路 十 28)。 在 這 句 律 法 的 話 , 耶 穌 「 應 許 」 說 : 你 如 果 遵 行 誡 命 就 必 得 永 生 。

在 第 二 段 經 文 , 保 羅 自 己 說 這 條 誡 命 , 「 要 孝 敬 父 母 」 , 本 身 帶 著 「 應 許 」 。 你 如 果 遵 守 這 誡 命 的 話 你 會 得 福 , 在 世 上 會 長 壽 。

這 兩 句 律 法 的 話 都 有 應 許 。 但 是 要 注 意 的 是 : 這 兩 個 應 許 都 是 「 有 條 件 」 的 應 許 。 律 法 的 「 應 許 」 都 是 這 樣 。 為 了 得 好 處 , 你 必 須 先 表 現 夠 好 , 才 會 得 到 所 應 許 的 。

談 到 這 裏 我 們 也 必 須 補 充 一 點 。 這 點 是 關 於 律 法 的 目 的 。 問 題 是 : 上 帝 給 我 們 律 法 是 否 真 的 為 了 給 我 們 一 種 「 管 道 」 得 好 處 嗎 ? 答 案 是 「 是 」 , 也 是 「 不 是 」 。 關 於 我 們 在 世 上 的 生 活 (這 所 謂 的 「 水 平 」 的 領 域) , 我 們 如 果 遵 守 律 法 , 我 們 通 常 會 得 到 好 處 。 以 上 的 第 二 段 經 文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。 我 們 若 孝 敬 父 母 和 其 他 掌 權 者 得 話 , 一 般 來 說 我 們 日 子 的 確 會 過 的 好 一 些 , 我 們 會 得 福 。

但 是 我 們 如 果 不 是 在 談 我 們 世 上 的 生 活 , 而 在 談 我 們 與 上 帝 的 關 係 的 話 (這 所 謂 的 「 垂 直 」 的 領 域), 情 況 是 不 一 樣 的 。 關 於 律 法 在 這 領 域 的 作 用 , 第 一 點 我 們 應 該 知 道 是 : 沒 有 人 能 夠 夠 好 遵 守 律 法 使 他 得 到 好 處 , 包 括 第 二 段 經 文 提 到 的 「 永 生 」 。 在 我 們 與 上 帝 關 係 的 領 域 裏 面 , 律 法 的 要 求 是 100%。 律 法 說 : 「凡 是 靠 行 律 法 稱 義 的 , 都 在 咒 詛 之 下 , 因 為 經 上 記 著: 『 凡 不 常 常 照 著 律 法 書 上 所 寫 的 一 切 去 行 的 , 都 被 咒 詛 』 」 (加 三 10新 譯 本) ;「 [ 耶 穌 說: ] 所 以 你 們 要 完 全 , 正 如 你 們 的 天 父 是 完 全 的 」 (太 五 48 新 譯 本) 。 當 然 沒 有 人 會 自 稱 他 是 完 全 如 天 父 那 樣 完 全 一 樣 的 。 所 以 我 們 在 此 可 以 學 到 律 法 不 可 能 是 給 我 們 一 種 管 道 在 上 帝 面 前 得 到 好 處 , 因 為 我 們 達 不 到 律 法 100% 的 標 準 。

但 是 , 我 們 另 外 要 了 解 , 這 不 是 唯 一 的 原 因 律 法 不 是 給 我 們 一 種 方 法 在 上 帝 面 前 得 到 好 處 。 另 外 一 個 原 因 是 更 基 本 。 我 們 在 上 帝 面 前 稱 義 和 得 到 永 生 從 來 就 不 是 因 為 我 們 任 何 遵 行 律 法 的 「 表 現 」 。 亞 當 和 夏 娃 墮 落 之 前 也 是 這 樣 。 他 們 當 時 能 夠 合 宜 地 活 在 上 帝 的 面 前 不 是 因 為 他 們 的 良 好 表 現 。 他 們 有 這 樣 的 存 在 純 粹 是 因 為 上 帝 創 造 他 們 在 這 種 情 況 裏 。 他 們 根 本 不 是 「 賺 得 」 了 他 們 與 神 良 好 的 關 係 。

墮 落 之 後 的 情 況 也 是 如 此 。 罪 人 能 夠 與 神 和 好 也 完 全 是 上 帝 所 賜 給 人 的 無 條 件 的 禮 物 。 創 造 主 是 因 著 耶 穌 , 藉 著 祂 所 賜 給 我 們 的 信 心 稱 我 們 為 義 人 , 也 賜 給 我 們 永 生 。 聖 經 說 的 很 清 楚 :

「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但如今,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地稱義」(羅三20-24和合本)。

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是被咒詛的;因為經上記著: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詛。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;因為經上說,義人必因信得生。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說: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。基督既為我們受(原文是成)了咒詛,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;因為經上記著: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。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,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,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」(加三10–14和合本)。

很 清 楚 , 在 上 帝 的 面 前 , 在 這 個 「 垂 直 」 的 領 域 裏 面 , 我 們 得 到 好 處 純 粹 是 因 著 耶 穌 基 督 也 藉 著 上 帝 賜 給 我 們 的 信 心 。 談 到 這 裏 , 我 們 當 然 已 經 離 開 了 「 律 法 」 的 討 論 , 而 進 到 「 福 音 」 的 討 論 。 這 「 福 音 」 我 們 之 後 會 多 談 。 現 在 要 回 到 「 律 法 」 的 討 論 並 結 束 。

律 法 的 「 應 許 」 是 有 條 件 的 。 並 且 律 法 的 「 應 許 」 根 本 不 是 給 我 們 方 法 在 上 帝 面 前 得 到 好 處 。 就 像 以 上 的 羅 馬 書 三 20所 說 的 , 律 法 主 要 的 目 的 就 是 「 叫 人 知 罪 」 。

上一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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