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

信 心 是 領 受 應 許 的

我 們 是 「 因 基 督 藉 信 」 在 上 帝 面 前 稱 義 的 。 聖 經 說 : 「 上 帝 使 [基 督] 成 為 我 們 的 智 慧 、 公 義 、 聖 潔 、 救 贖 」(林 前 一 30和合本) 。 客 觀 來 說 , 耶 穌 基 督 是 世 界 上 所 有 人 的 智 慧 、 公 義 、 聖 潔 、 和 救 贖 。 但 是 , 主 觀 來 說 , 人 們 若 拒 絕 基 督 , 他 們 也 就 是 在 拒 絕 他 們 在 上 帝 面 前 與 祂 有 這 「 義 」 的 關 係 。

上 帝 是 使 用 應 許 把 耶 穌 和 祂 的 義 賜 給 我 們 的 。 唯 一 領 受 任 何 應 許 的 「 方 法 」 是 信 心 。 應 許 也 是 可 以 被 拒 絕 的 ; 人 可 以 拒 絕 相 信 它 。 人 若 信 一 個 應 許 的 話 , 這 信 心 是 那 把 應 許 發 出 去 的 人 和 他 的 信 賴 性 、 可 靠 性 所 「 創 造 」 的 , 而 不 是 那 相 信 的 人 自 己 的 功 勞 。

使 我 們 得 救 的 信 心 就 是 與 基 督 和 祂 的 智 慧 、 公 義 、 聖 潔 、 和 救 贖 的 聯 接 。 聖 經 說 : 「 你 們 在 洗 禮 中 已 經 與 [基 督] 一 同 埋 葬 , 也 在 洗 禮 中 , 因 信 那 使 基 督 從 死 人 中 復 活 的 上 帝 所 運 行 的 動 力 , 與 祂 一 同 復 活 了 」(西 二 12; 也 參 加 三 26-27) 。上 帝 藉 著 洗 禮 賜 下 也 堅 固 對 基 督 的 信 心 。 我 們 藉 著 洗 禮 和 信 心 就 與 耶 穌 基 督 聯 接 在 一 起 的 。

信 義 宗 的 信 仰 告 白 包 括 墨 蘭 頓 (Philip Melanchthon) 在 1531 年 所 寫 的 奧 斯 堡 信 條 辯 護 論 。 關 於 應 許 和 信 心 , 墨 蘭 頓 在 這 辯 護 論 有 以 下 的 討 論 :

「 罪 的 赦 免 是 一 件 因 基 督 的 緣 故 所 應 許 的 事 。 因 此 人 只 能 藉 信 領 受 它 , 因 為 應 許 只 能 以 信 領 受 。 保 羅 說 : 『 所 以 … … 是 本 乎 信 , 因 此 就 屬 乎 恩 , 叫 應 許 定 然 歸 給 一 切 後 裔 』(羅 四 16)。 好 像 說 : 『 若 本 乎 我 們 的 功 勞 , 應 許 必 不 確 定 而 無 用 , 因 為 我 永 不 能 決 定 是 否 配 得 足 夠 。 』 有 經 驗 的 人 容 易 明 白 這 事 。 因 此 保 羅 說 : 『 但 聖 經 把 眾 人 都 圈 在 罪 裏 , 使 所 應 許 的 福 因 耶 穌 基 督 , 歸 給 那 信 的 人 』 (加 三 22) 。 在 此 經 文 中 , 他 否 定 我 們 的 任 何 功 勞 , 因 為 他 說 眾 人 都 有 罪 債 , 且 被 交 付 罪 。 他 隨 著 又 加 添 , 那 赦 罪 與 稱 義 的 應 許 是 恩 賜 , 而 且 能 夠 藉 信 領 受 。 這 是 保 羅 常 重 複 的 主 要 辯 論 (羅 四 16; 加 三 18), 是 基 於 應 許 的 性 質 。 人 不 能 自 創 或 幻 想 甚 麼 來 駁 倒 保 羅 所 辯 論 的 。 所 以 虔 誠 人 不 可 讓 自 己 因 這 宣 陳 而 轉 變 , 應 認 為 我 們 惟 一 藉 信 因 基 督 緣 故 才 領 受 罪 的 赦 免 ; 在 此 道 理 裏 面 , 他 們 有 確 定 穩 固 的 安 慰 對 抗 罪 的 恐 怖 、 永 死 、 與 地 獄 的 權 勢 (太 十 六 18)。

惟 獨 信 心 使 人 稱 義 , 因 為 惟 獨 藉 信 , 我 們 領 受 罪 的 赦 免 及 聖 靈 。 與 上 帝 和 好 的 人 得 算 為 義 , 作 上 帝 的 兒 女 , 不 因 他 們 自 己 的 純 潔 , 乃 藉 基 督 緣 故 的 憐 憫 , 只 要 他 們 以 信 把 握 住 這 憐 憫 。 聖 經 證 明 我 們 藉 信 得 算 為 義 , 所 以 我 們 擬 加 添 明 晰 的 見 證 , 陳 述 信 正 是 那 使 我 們 藉 信 得 算 為 義 的 義 。 這 並 非 因 為 信 本 身 是 配 得 的 行 為 , 乃 因 它 領 受 上 帝 的 應 許 說 , 祂 因 基 督 的 緣 故 , 願 發 慈 悲 給 凡 相 信 基 督 的 人 , 並 憑 信 心 相 信 『 上 帝 又 使 祂 (基 督) 成 為 我 們 的 智 慧 、 公 義 、 聖 潔 、 救 贖 』 (林 前 一 30)。 」

(這 奧 斯 堡 辯 護 論 的 中 譯 大 部 分 是 根 據: 《 協 同 書 》 譯 者 李 天 德 , 修 訂 版 校 譯 者 曾 森 、 李 志 傑 、 古 志 薇 , 修 訂 版 ,( 香 港 : 香 港 路 德 會 文 字 部 , 2001年 ), 頁 79-80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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